日前,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,正研究制订今年的高温津贴政策。目前,北京执行的是2007年制订的高温津贴标准。说起北京市2007年即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,这些每天露天工作五六小时、有时4点钟就起床的工人们都表示“从没拿过这个钱,也没听说过这个规定”。(7月6日《新京报》)
近几天来,罕见的高温不断创造着一项项新纪录,一个个“坏消息”不断映入公众眼帘:北京路面68度可煮鸡蛋、公交车自燃、一名男子疑因高温猝死,等等。媒体为此呼吁国家用强制力,以及动用立法资源,把高温补贴政策执行到位。
然而,尽管发放高温补贴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很重要,但更值得人们去关注的,应当是劳动者所拥有的高温权益。因为,倘若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,即便企业发放了高温补贴,也容易变质变味,譬如,企业把高温补贴计入最低工资,难免使补贴成为“鸡肋”。
目前,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劳动者享有四大高温权益:一是停工不停薪,减工不减薪;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;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;四是高温加班每日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。尽管如此,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,这些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,却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,在一些地方甚至变成了一纸空文。劳动者高温权益被架空的原因,主要还是在于为劳动者维权机构的无力和监管执法不够。有的维权机构和监管部门每年高温季节的声音,无一例外的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善意“提醒”,更是让充满期待的四大高温权益沦为空谈。
因此,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不能仅止步于“提醒”,也不能只盯着高温补贴,而在于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障权益的落实。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理应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,代表弱势的企业职工群体,向无视和恣意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企业和用人单位,依法声张正当权益,鼓励和引导更多员工,要求企业自觉主动地兑现高温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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